天枰水電師傅歪瞭,該怎麼辦啊?

自群眾路線教育實行流動開鋪以來,社會風尚全體惡化。尤其黨的十八年夜以來, 書記“三嚴三實”更是對黨 員 幹 部風格設置裝備擺設建議瞭明白要求。然而,便是在這形勢下,煙臺開發區 法 院平易近 一庭 審 判 長韓剛、煙臺中級人平易近 法 院平易近 四 庭審 判 長張燕華、再審立 案 庭武靜頭上的天平仍是歪瞭, 歪得讓我拍案而起、歪得讓我上訴無門說理無地、歪得讓我不得不拿起筆來保衛本身符合法規的權益。
  興許是本人法令知識、常識匱乏,說其頭頂天平歪瞭隻是本身的客觀成見,那麼,就請年夜傢來評判一下受人平易近監視替咱老庶民蔓延公理的法令事業者們頭上的天平到底歪沒歪。

  案件歸放:
  2014年1月21日,我與衡宇出賣人張靜的委托代表人張洪簽署衡宇生意合同,購得煙臺市經濟手藝開發區華電小區34號樓x單位內“哦,,,,,,好!”玲妃緩過神的面紅耳赤壓力開門。m號衡宇,衡宇總款54萬元(包括從屬蘊藏室),並於2014年1月22日取得煙臺市經濟手藝開發區華電小區34號樓x單位內m號產權。PS買房對付我一個支出菲薄單薄的平頭庶民是天年夜的事,其時也是反復比力,最初才選定咱們當地比力知名的房產中介,中間是也多次望房,終極抉擇存款買這套二手房的重要因素是,一:屋子是一樓而且該房蘊藏中正區 水電室位於年夜臥室正下方,其時賣房人還說他在之前有設法主意把蘊藏室跟年夜臥室買通可以多一個待客的臥室。二:我囊中羞怯,這個屋子固然老瞭點,可是我首付款恰好能付出的起。
  屋子購置後即入行裝修,於2014年7月裝修終了並進住。也便是7月,王巧燕(被告劉繼霞證人)第一次來索要地下蘊藏室,謊稱本身是房東,說我運用的蘊藏室是她的。由於我剛從張靜手裡買的房,所屬蘊藏室地位也是買房前經房東及房產中介確認過的,對付王巧燕說得絕不知情。立即聯絡接觸房東張靜的委托代表人張洪再次質詢,張洪對付王巧燕所說的予以否定。之後由我建議,讓王巧燕和張洪商定時光劈面對證,把蘊藏室的問題說清晰,別把我一個不知情的第三人牽涉入來,二人均表現違心劈面對證闡明白。信義區 水電行
  過瞭兩三天當前,當我頭天德律風水電裝潢通知王巧燕、張洪第二天碰頭的時光、所在後,張洪準時來瞭,王巧燕就以各類理由想不來,千般推辭,最初才不甘心的過來瞭。張洪質問王巧燕,中山區 水電有什麼證據證實蘊藏室是她的,王巧燕東扯西扯的也沒拿出個證據來,張洪對王巧燕說本身用瞭快要10年的蘊藏室都沒有任何膠葛,也從未曾有人來索要地下室,如今剛把房賣瞭,卻來個找蘊藏室的,也沒個證據,這不是欺凌人來賴蘊藏室的麼!縱然發明蘊藏室門被撬瞭換瞭鎖,怎麼不報警?王巧燕卻詮釋說本身心好,誰用用往吧。真是笑話,有誰心好到望著本身的蘊藏室被他人占有運用,而聽任不管的?到最初王巧燕也拿不出個證據來,對我和張洪說你們告狀我吧並揚言其開發區法 院無關系,張洪明白表現,蘊藏室原來便是本身的,最基礎就談不上告狀一事。
  2014年8月初,王巧燕跟安門的師傅間接拉個門,要給我運用的蘊藏室強行安裝防盜門,被我實時發明並撥打瞭1 1 0。1 1 0來瞭當前,問王巧燕有什麼證據能證實蘊藏室是她的,王巧燕拿出瞭劉繼霞(被告)的購房合同給1 1 0出 警職員望瞭望,11 0出 警 職員立即表現,這合同並未標註蘊藏室的詳細地位,不克不及證實蘊藏室是她的,勸其拉歸。
  後來,我於2014年11月尾收到煙臺開發區人 平易近法 院的的傳 票,劉繼霞(原 告)起 訴 狀的事實與中正區 水電理由如下:
  2005年4月12日,被告(劉繼霞)與衡宇出賣人曲靜簽署生意協定,購得位於煙臺經濟手藝開發區華電小區34號樓x單位內n號、修建面積80.65平方米衡宇一套,並附送年夜棚一個。屋子購置後,由被告的伴侶代管出租。此中地下室出租後,因影響衛生和安全,於2009年1月份發出,便始終上鎖沒有運用。當2009年3月,被告的伴侶需求運用地下蘊藏室時發明鎖被撬換瞭新鎖,其時被告伴侶在新屋裝潢門上留下“大安區 水電行請還我地下室,本樓x-n大安區 水電號和聯絡接觸德律風”並加鎖(因內裡寄存多臺遊戲機),但恆久無人認可。2014年1月再次發明門鎖又被撬失,經由查詢拜訪,發明是被我所占用。經由多次交涉,至今未還給其地下室。
  為保護被告符合法規權益,被告現具狀貴院,哀求依法判 決。
  告狀人:劉繼霞
  2014年11月5日
  經由兩次開 庭,我於2015年5月初收到開發區初 級人 平易近 法 院的訊斷,訊斷返還被告劉繼霞的蘊藏室。我以為原 告所主意的訴請舉證不克不及,其與涉案蘊藏室並有利松山區 水電害關系,屬歹意訴 訟,並且一 審法 院訊斷認定事實證據有餘,合用法 律過錯,判案有掉公平,隨即上 訴到煙臺市 中 級人 平易近 法 院,二審法 院於2015年8月初作出採納投訴,維持原判的判 決。對付煙臺 中 級法 院作出的訊斷我沒有覺得太多的不測,由於我早就聽人說,隻要是一般的平易近 事案子,二審 法 院凡是城市按維持原判處置,理由多個版本,諸如說是為瞭不給時任的主 審 法 官事業上留下污點、是為瞭法 院體系相互間互不獲咎之類的。。。這些一人傳虛;萬人傳實的工具紛歧定真也紛歧定假,但我盡對清晰的是,法 院判 案證 據是最有講話權的,是必需用事實措辭的。我置信法 律是森嚴的公平的、也置信法 律體系裡存在必定的事業不實、風格不嚴的徵象。任何一個單元和小我私家,存在大安區 水電行問題存在過錯很失常但卻不成怕,恐怖的是沒有認可過錯並踴躍矯正的勇氣和刻意,為瞭法 院能實時發明並糾正過錯、為瞭保護我本身符合法規的權益,我向煙臺市中 級 人平易近法 院 監 督 部分申請再審,2016年2月尾煙臺中 級人平易近 法 院裁 定採納我的再審申請。
  再審並未發明和糾正一審、二審過錯,而認定一審、二敲響了家門口!審法 院關於被告劉繼霞的證據到達高度蓋然性的資格,高度蓋然性的資格在哪?又體此刻哪?我並沒有望到。尤其是二 審訊 決提到一 審法 院查詢拜訪簽署合同的在場人單文燕證實訴爭小棚系被告(劉繼霞)購置,且不說我不承認這一證據,但就經由過程一審對單文燕的查詢拜訪筆 錄來望,除瞭單文燕謝絕在筆 錄上簽 字外,其本人並未證實訴爭小棚是原 告劉繼霞的,隻是說這麼多年已往瞭,小棚的事不記得瞭。豈非再 審便是如許行使 監 督的?不辨真偽?
  仍是先把被告劉繼霞方全部告狀我的證 聽說進去,讓年夜傢夥評評,到底原 告告狀我的證據足有餘?到底法 院斷 案公不公?到底法 院監 督 力不力?
  被告劉繼霞方所有的證據:
  (一) 房 屋 所 有 權 轉 移 登 記 申 請 書(復印件)
  (二) 房 地 產 買 賣 契 約(復印件)
  (三) 中 華 人 平易近 共 和 國 契稅發票(復印件)
  (四) 地下室照片(4張)
  (五) 證 人 證 言3份(含成分證復印件)
  (六) 收 條(關 於 購 房 款 的10萬元大安區 水電行收據)(復印件)

  原 告的證 據(一)、(二中正區 水電)、(三)、(六)闡明不瞭什麼樞紐的問題,隻能闡明被告是煙臺開發區華電小區34號樓x單位內n號的符合法規的權力一切人及其買房附帶一個年夜棚(地下室)而且2005年買此房花瞭10萬元這個事實。至於其附帶的是哪松山區 水電行一個地下室,其提交的證 據上(衡宇生意左券)並沒有商定明白詳細的地位及面積。
  證 據(四)是我購得開發區華電小區34號樓x單位內m號後來,信義區 水電行由原 告劉繼霞噴塗索要地下室的所謂的證 據照片,這又能證 明什麼?任何問題也證實不瞭,隻能讓人遐想到:為何劉繼霞沒有給另外地下室作記號而單單給我用的這個地下室作記號呢?可是問題又來瞭,劉繼霞早不主意晚不主意,為何偏偏在我方才進住這個單位後,來主意我用的地下室是她的呢?假如她在起 訴 狀上所說其蘊藏室是在2009年發明被他人占 有,那麼時隔近五年的時光幹 嘛往瞭?任由他人用本身的蘊藏室五年?這切合失常邏輯及一樣平常餬口履歷嗎? 況且賣給我屋子的房東也在庭 審 中明白表現,其賣房前並未望到其交付給我的地下室門上有如原 告所說的相干標識。
  再說原 告的證據(五),三份證物證 言不假,此中兩份證 人未餐與加入庭審質證,依據《最 高 人平易近 法 院關於平易近 事 訴 訟 證 據的若幹規則》第六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則,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 人 證 言,不克不及零丁作為認定案 件事實的根據及第四十七條規則:證 據應該在法 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一司 法 解 釋,原 告劉繼霞方未出 庭的兩份證 人 證 言是不克不及作為證 據運用的。
  劉繼霞方另一個出 庭 作 證的證 人便是前邊阿誰混充房東和我索要地下室的王巧燕,先收拾整頓一下王巧燕在一 審 庭 審 中證 實過的樞紐的話:1.原 告劉繼霞的蘊藏室有通電,沒有水,電是從原 告所購衡宇裡拉進去的電線。2.地下室於2005年至2009年1月出租給一個腳蹬三輪的棲身,月房錢50元。3.原 告劉繼霞當初購置的衡宇從屬蘊藏室沒有門,是其從別處拉的門給按上的。4.當初買房,誰買的早,誰有優先遴選地下室的權力。

  再收拾整頓一下原 告劉繼霞在庭審中樞紐的話:1.其蘊藏室沒有通電,沒有水。2.其地下室於2005年至2009年1月租給一個腳蹬三輪的。3.當初買房,誰買的早,誰優先遴選地下室;當初買房,頂樓有閣樓,沒中正區 水電有地下室;當初買房,小棚沒有單算代價,是算在總房價裡。

  經由過程起 訴 狀、原 告 劉繼霞及其證 人王巧燕所述,聯合 庭 審 現 場,可以望到以下幾點:
  ①原 告劉繼霞主意其蘊藏室於2005年購房後至2009年1月出租給一個蹬三輪車的,2009年3月發明其蘊藏室被撬,內裡寄存多臺遊戲機。我一 審 證人張洪證明其於2006年去涉案蘊藏室放瞭一些遊戲機,2007年又把裝修倒下的舊門放置在涉案蘊藏室等這一事實來說, 這種在時光上堆疊運用年夜棚的可能最基礎就不存在,一 審、二 審是怎麼認定的?法 院 判我輸瞭那便是對我方證據不予承認,觉。但第二天真的很那麼,不予承認的理由呢?庭 審 及判 決 書並未就此給予不承認的理由。
  ②原 告劉繼霞的證 人王巧燕所述,原 告的蘊藏室租給一個蹬三輪車的,望他不幸,每月收取50元房錢,其提供不出租賃合同及相干根據,我不承認該所述。縱然按王巧燕在一 審 庭 審 中 證 言蘊藏室的電是從劉繼霞所購衡宇拉上去的,而被告劉繼霞所購衡宇又在去外租的狀況,蘊藏室大安區 水電又沒有零丁計電,那麼,這個腳蹬三輪的可以不計電量無窮量的用電而隻是每月收取50元房錢?其所購衡宇的租台北市 水電行房戶負擔這個腳蹬三輪的用電所需支出?況且按原 告劉繼霞所主意的其蘊藏室的出租時光可以算出這個腳蹬三輪的至多住瞭快要4年的時光,這與一樣平常的餬口習性和做法也不相符。而被告在二 審 庭 審 中主意的其蘊藏室並無通電且出租給一個腳蹬三輪車的就更不切合常理瞭,沒有水沒有電,沒有茅廁,怎麼住?並且一住住快要4年?並且劉繼霞其起 訴 狀 上所說由於影響衛生和安全,於2009年1月發出地下室,既然影響瞭衛生和安全,能讓人傢一住住四年?從一樣平常履歷也可以得出對劉繼霞所主意的蘊藏室可否具有棲身前提的基礎判定,對付原 告劉繼霞及其證 人王巧燕所主意的蘊藏室的運用情形嚴峻相矛盾的陳說,一審、二審又是怎麼認定的?
  ③原 告劉繼霞證 人王巧燕在一 審 庭 審中提到涉案蘊藏室沒有水隻有電,稱蘊藏室的電是從被告所購衡宇拉的電線,而原 告又在二審庭審中提到涉案蘊藏室沒有水也沒有電,作為一名具有完整 平易近 事 行 為才能的國民,不成能對屬於本身的蘊藏室的通電情形不清晰,該涉案蘊藏室今朝並無通水電,也沒有衛生間,無論是從涉 案 蘊藏室外部仍是內部墻面望,墻面均沒有被釘過的陳跡,假如據原 告劉繼霞證 人王巧燕所證 實的 原 告的蘊藏室的電是從其所購衡宇拉的電線的話,那墻面肯定是會留下陳跡的。隻能闡明兩點:其一,原 告所主意的蘊藏室並非本案的涉 案蘊藏室;其二,原 告在扯謊,屬惡 意 訴 訟。
  涉 案 蘊藏室墻體內走線是與我所購衡宇所相連的,一審中已有證人梁某某出庭作證。

  依據《最 高 人平易近 法 院關於平易近 事 官司證 據的若幹規則》第六十九條(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許其代 理 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克不及零丁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及第七十七條“人平易近 法 院就數個證據對統一事實的證實力,可以按照下列準則認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支屬或許其餘緊密親密關系確當事人無利的證言,其證實力一般小於其餘證物證言”。這一司法詮釋,原 告劉繼霞獨一出庭作證的證 人王巧燕,可認為其代管衡宇、代庖衡宇出租、在年夜棚門上噴塗索要地下室等事宜,足以闡明是其很是好的伴侶,無利害關系。其證實的蘊藏室運用及租賃情形,經由一審質證,被告及被告證人王巧燕對蘊藏室外部構造(管道)、梗概面積均有收支,尤其是其主意的蘊藏室在是否通電的問題上自圓其說,與我今朝運用的涉 案蘊藏室不符,並且其對租賃涉 案蘊藏室提供不出相干證據。一審、二審卻予以認定。
台北 水電行  我的證 人 張洪,僅是經由過程房產中介機構先容購置過他妹妹的衡宇,兩邊有利害關系。其證明衡宇和涉案蘊藏室運用及租賃情形,另有裝修工人梁某某 的證言及中介提供的衡宇生意合平等佐證,一 審在審理查明中曾經查明,一審、二 審卻不予認定。
  可一 審、二 審及再 審 裁 定並未依據該司 法 解 釋規則的準則認定證人 證 言,那其認定事實的根據來自哪裡?經由過程哪裡望進去被告劉繼霞的證據到達高度蓋然性瞭?望官,你們望進去瞭嗎?

  前文說到一 審 法 院關於案 外 人單文燕的調 查 筆錄,這個很有須要和年夜傢夥說道說道,我以為該筆錄沒有查詢拜訪人署名或蓋印的談話筆登科證步伐分歧法,該筆錄不克不及作為證 據 運用和定 案 根據,其不具備法 律 效率。理由如下:
  一、該筆錄性子上屬於證 人 證 言,應當經由過程法 庭質證。根據《中“那傢伙真是開飛機?帥!” 華 人平易近共和 國 平易近事 訴 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應該在法 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及最高 人 平易近法 院關於合用《中華 人 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的詮釋第一百零三條:證據應該在法 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中山區 水電行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被查詢拜訪人單文燕謝絕在查詢拜訪筆 錄上具名,其也未餐與加入法 庭質證,依上所列法 律條目,該筆錄不克不及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豈非法 院派員壯族耳朵中熟悉的聲音響起,耳語低語,是妹妹的聲音,聽到親人的一面,莊瑞慢慢冷靜下來,母親和妹妹的聲音讓他感到安心睡著了。查詢拜訪的證據就不消質證不受法 律規則的束縛?豈非法 院派員查詢拜訪的此 證 據便是主觀公平的反應?
  二、法 律 沒有明文規則。《中華人 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第一百三十條:人 平易近 法 院派出職員入行查詢拜訪時,應該向被查詢拜訪人出示證件。查詢拜訪筆錄經被查詢拜訪人檢閱校對後,由被查詢拜訪人、查詢拜訪人署名或許蓋印。最高 人平易近法 院關於合用《中華人 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的詮釋第九十七條:人平易近 法 院查詢拜訪網絡證據,應該由兩人以上配合入行。查詢拜訪資料要由查詢拜訪人、被查詢拜訪人、新屋裝潢記實人署名、捺印或許蓋印。
  該條目沒有規則被查詢拜訪人謝絕在查詢拜訪筆錄署名或蓋印的情形怎樣打點,也便是說,該條目可以懂得為,查詢拜訪筆 錄必需經被查詢拜訪人檢閱校對並署名或蓋印,是法 律的強制性規則,不然,不切合法 律規則,不具備法令效率。
  三、不克不及反應被查詢拜訪人真正的意思表現。一審法 院派員所制作的查詢拜訪筆錄,固然系依權柄行使,但整個筆錄隻有法 院事業職員書寫與署名,沒有被查詢拜訪人的署名,所記實的內在的事務是不是被查詢拜訪人的意思表現,是否存在以勾引、詐騙等方式獲取被查詢拜訪人的證詞等情形很難斷定。
  沒有獲得被查詢拜訪人的承認,該筆錄的符合法規性與真正的性存有貳言。既然證據在符合法規性與真正的性方面均存有貳言,那麼該筆錄是不克不及作為證據運用的,也不具備法令效率。一審、二審及再審裁定認定的該筆錄顯然違背《中 華 人 平易近共 和 國 平易近 事 訴 訟 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則———“證 據 必需查證失實,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
  年夜傢夥說說,該筆 錄 能不克不及作為證 據來運用?

  即便 法 院以為該筆錄符合法規,那咱們繼承從筆錄所體現的內在的事務上望:
  第一,法 院查詢拜訪職員訊問案外人單文燕關於開發區華電小區34-x-n衡宇小棚的產權問題時,單文燕歸答清晰。起首,該筆 錄 記實的34-x-n有添加塗改的陳跡,是否存在誘導?其真正的性二審及再審查證瞭嗎?其次,既然單文燕清晰,卻怎麼沒有明白表現原 告 劉繼霞的蘊藏室所處的詳細地位?隻是證明對方挑瞭一個年夜一點好一點的。現實上涉 案 蘊藏室地點單位共10個蘊藏室,此中年夜一點好一點面積差不多的蘊藏室有6個(此中4個方方正正近似正方形的,2個方方正正長條形的)。一 審 法 院查詢拜訪職員問單文燕為什麼記得阿誰而不記得開發區華電小區34-x-m的衡宇生意情形的時辰,單文燕說經手的衡宇太多,以是不清晰。一審 法 院用模棱兩可的“阿誰”,而不是用開發區華電小區34-x-n或開發區華電小區34-x-n從屬蘊藏室來問,這顯著存在誘導。經由過程單文燕歸答記得“阿誰”的理由竟是由於被告劉繼霞的小棚丟瞭找過她,那可不成以懂得為:但凡本單位任何一傢說自傢的蘊藏室丟瞭,往找過單文燕,而單文燕都記得呢?最樞紐的是單文燕最初又增補瞭一句關於小棚的事記不清瞭,再加上對案 外 人 單文燕所說的年夜一點好一點的蘊藏室印象中隻有兩個松山區 水電的說法來望,案外人單文燕對開發區華電小區34-x-n衡宇小棚的產權問題並不台北市 水電行是十分清晰,清晰的應當是開發區華電小區涉案蘊藏室地點單位樓在房產生意經過歷程中買房附帶小棚這一事實。
  第二,案外人單文燕與曲靜並不熟悉,也並非是原 告劉繼霞所主意的涉案蘊藏室地點單位樓系單文燕所購置,單文燕隻是經由過程曲靜的一個親戚幫伴侶一路賣房,其對涉案蘊藏室地點單位樓產權問題無任何干系。其證明當初曲靜在開發區華電小區34號樓x單位有良多衡宇和小棚,生意兩邊商定買房贈予小棚,誰先買誰先挑。由此可以說,其時曲靜去外賣房是帶小棚一路發售的,並且誰先買誰有優先遴選小棚的權力。顯然這個證據對我無利啊,為何 法 院總是糾結我買房的合同上沒有標註蘊藏室呢?合同上沒有標註蘊藏室就能證實我買房不帶蘊藏室啊,就能證實我領有的蘊藏室分歧法啊?關於以合同是否商定蘊藏室來作為定案的根據的問題,後文再詳說。

  第三,經由過程案 外人單文燕證明當初賣房把衡宇及小棚鑰匙都給瞭劉繼霞,那麼當初曲靜交付給被告劉繼霞衡宇的從屬小棚是有門且帶鑰匙的。而原 告劉繼霞證人王巧燕證明所購置衡宇的從屬小棚沒有門,是其從別處拉的門給按上的,顯然是王巧燕在扯謊(法 院 承認單文燕所述的情形下),一 審、二 審及 再 審 對此相矛盾之處是怎樣認定的?案 外 人單文燕又證明之後劉繼霞把小棚門和鎖都換瞭,這個之後是何時梗概哪一年?而交付的小棚自己就有門和鑰匙,卻為什麼要調換?單文燕又是怎樣了解劉繼霞把小棚門和鎖都換瞭?是親眼所見仍是聽劉繼霞所說?查詢拜訪筆錄上體現的並不清晰。
  查詢拜訪筆錄上案 外 人單文燕證明過瞭五六年被告劉繼霞的伴侶找她,說小棚被人占瞭等相干事宜。依據被告劉繼霞的購房時信義區 水電行光2005年來望,那麼單文燕所證明的過瞭五六年應當是2010年擺佈,單文燕還提到被告說到人傢不還給其小棚,讓單文燕相助給要歸來。從這可以望出,被申請人劉繼霞於2010年擺佈曾經找到占有她小棚的人瞭。那麼,被告劉繼霞所主意的其蘊藏室於2009年中山區 水電發明被別人占有,且有查詢拜訪筆錄單文燕所證明的2010年擺佈曾經了解明白的占有人,為何其時沒有主意權力?為安在告狀狀、被告證人王巧燕的證言中沒有提到了解信義區 水電是誰占有其小棚、人傢不還給她小棚這一事實?卻隻是說不了解何人占其小棚、張貼紙條留德律風,恆久無人認可?而是抉擇在我剛購房並進住後不久主意我占有運用的蘊藏室應回其一切?要了解,我的購房時光是2014年年頭,這與被告劉繼霞所主意的其小棚被他人占有已有近五年的時光,且了解是誰占有,其時為何不主意權力,卻單單向一個剛進住這個單位的新居主主意?這與邏輯及一樣平常餬口履歷最基礎不符,伴侶們,假如你是劉繼霞的話,你傢的地下室被他人占有運用瞭,你有何反映?被告劉繼霞是否存在惡 意 侵 占 別人財富的行為?對此,一審、二審又是怎樣分辨認定的?
  綜上三點,法 院派員查詢拜訪的案 外 人單文燕其對開發區華電小區34-x-n衡宇小棚的產權情形並不清晰,其與被告劉繼霞所主意的事實有嚴峻的矛盾之處,其對我方無利的陳說也不是沒有,為何二審 法 院 能認定案外人單文燕證明訴爭小棚是被申請人劉繼霞所購置?從哪裡望進去的?高眼?
  二審維持原訊斷當前,我就訊斷不公的情形找過開發區 法 院審 判 長韓剛水電裝潢,問他憑什麼訊斷對方贏?他梗概的松山區 水電行意思是說他訊斷的重要根據是我購房合同室內裝潢上沒有標註送蘊藏室,對方的購房合同中山區 水電上有手寫的的送年夜棚。
  好吧,那我就把法 院以合同商定年夜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是否妥善來說道說道。
  被告劉繼霞提交的衡宇生意左券,第11條第1項載明送年夜棚一個,但並沒有商定贈予年夜棚的詳細地位和編號及面積,根據該衡宇生意左券無奈斷定其從別人處購置的蘊藏室便是今朝我占有運用的蘊藏室。由此,其主意對 涉 案蘊藏室享有權力並沒有法 律 依 據。
  我向一審法 院提交的我與開發區華電小區34-x-m原房東張靜的衡宇生意合同及開發區華電小區34-x-m原房東張靜與曲靜的衡宇生意合同中,其雖未商定贈予蘊藏室等相干事宜,但我與開發區華電小區34-x-m原房東張靜的衡宇生意合同是衡宇中介職員在房產部分填寫固定式合同時的疏漏,此前在中介處簽署的與張靜的衡宇生意合同中有小棚的商定,一審曾經提交證據,對付一個第一次購置住房的人來說,有幾多人懂那麼多的步伐啥的,我哪裡了解和中介及原房東簽瞭一個合同還得往生意業務中央簽個存案的合同,基礎上也都是中介在代為處置,最初簽個字按指模完事。還好,人傢原房東在庭。“審中明白表現過認可將開發區華電小區34-x-m衡宇及其從屬蘊藏室以54萬元的费用一並發售讓渡給我的這一事實,一審、二審及再審卻不予承認。當然瞭,我還可以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合同法》來證實我領有地下蘊藏室這一事實,後文行將出示。

他们解释自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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